哪些通行費、旅客運輸票據可以抵扣進項稅?
來源:www.www.mllu.cn 時間:2021-07-12 00:00:00瀏覽次數:2841次
一、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票據(2019年4月1日后)
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2.火車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3.公路、水路客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4.旅客運輸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按照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5.以下沒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不能抵扣進項稅。
(1)2019年4月1日前取得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票據。
(2)打車獲得的出租車票。
(3)長途客運手撕客票。
(4)定額發(fā)票。
(5)納稅人接受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提供機票代理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6)非本單位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二、跨境旅客運輸服務票據不能抵扣進項稅
1.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所以,一般納稅人支付跨境旅客運輸服務費用后,取得跨境旅客運輸服務票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三、通行費發(fā)票
1.現在支付的道路通行費,必須取得電子普通發(fā)票抵扣進項稅: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高速公路通行費部分只能取得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才可以抵扣進項,其他票據都不是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
2.橋、閘通行費紙質發(fā)票: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可以按照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
3.以下發(fā)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1)財政部監(jiān)制的通行費紙質發(fā)票。
(2)道路通行費紙質發(fā)票。
(3)不征稅發(fā)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四、在攜程等旅游中介網站訂購的機票,取得電子普通發(fā)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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